(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布置要 求: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 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 路不应小于7m;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利用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 响有效通行宽度;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 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图2-27)。
(2) 对于一般建筑的场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 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 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 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0mo 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 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x 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 小于 18m x 18mo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规定: 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 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 髙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设置需满足本题第(2)条第2)、3)、4)的要求。 3)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 有障碍物。
4)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5m x 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 x 18m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