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标准即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是确定日照间距的依据,不同性质的建 筑物具有不同的日照标准,而不同的日照标准使建筑物之间保持不同的日照间 距。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不同建筑的日照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 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 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对住宅的日照做了更详细的 规定,并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详细指标见 表 2-1。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 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③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