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住宅设 计规范XGB/T 50096-1999 , 2003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 20m者应 计算1/2面积。 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 10m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净高在L20m至2. 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髙不足1.20m的 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 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 算。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 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 10m的 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 20m至2. 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 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 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 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 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 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 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 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 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 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 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 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 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 的1/2计算。 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 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 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 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 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 10m者,应按雨篷 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 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 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 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 积。 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定如下: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 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 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 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 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遂道。 (3) 住宅建筑中,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 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 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 算使用面积;净髙在1.20m -2. 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 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 系数反求。 6)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 筑面积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