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的限定。 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下列控制区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如: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 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以及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 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物, 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 箱、烟囱等)的高度计算;其他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 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 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岀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图2-11):①局部突出屋面 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②突出 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 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3) 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坡屋面建筑的高度,一般为 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但如果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 屋面)建筑的髙度应为建筑物室 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 形式时,建筑高度取最大值。局 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 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 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 梯出口小间等,由于其火灾危险 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可不计入建筑防火设计 的建筑高度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