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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