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图2-9)外,还应符合当 1) 在人行道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上空,2.5m以上允许突出凸形封窗、窗扇、 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等建筑装饰构件,突出的最大深度不应大于0.5m; 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Im,并不应大于 3m;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以及有防坠物设计的阳台,突出的最大深度不 应大于2m;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传统商业街道、步行街等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 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m。 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 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允许的建设设 施,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牢固地结合。 5)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 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