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图2-8)包括: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②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符合规定的地上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如:出挑、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篷、空调机位与搁板等;
③除建筑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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