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1) 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 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 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 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 市供水设施。 3) 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 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 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 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 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髙压线走廊等城市供 电设施。 7) 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 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 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 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 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2)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2) 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3)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 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 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 为。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 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 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 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