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 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 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 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 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5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 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 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 2.5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5m。
2) 2. 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Im,.并 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的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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