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提高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促进节水灌溉和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且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250mm的半干旱地区和经常发生季节性缺水的湿润、半湿润山丘地区,以及海岛和沿海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城市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1.0.3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按单户、联户或自然村进行建设和管理。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进行。
1.0.4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实施。
1.0.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