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Z 727-2015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适用范围
1.为规范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明确编制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编制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1.为规范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明确编制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编制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其他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江河流域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