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总则
1.为满足江河流城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为满足江河流城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编制、 修订大江大河、重要中等河流以及跨省级行政区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中小河流的流城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等较大范围的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可参照执行。
3.编制、 修订江河流域规划,应按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兴利与除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之间的关系,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以及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应正确处理所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