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对组合钢模板的技术管理,提高组合钢模板产品的制作和使用质量,提高模板的周转使用效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验收。
1.0.3 在采用组合钢模板设计和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1.0.4 组合钢模板的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相一致。
1.0.5 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