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及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边坡的鉴定和加固。超过上述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加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
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及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和侵蚀性环境以及地震区、灾后的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1.0.4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及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