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内容简介:
1.0.1 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