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内容摘要:
4.1.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1.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1.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1.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1.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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