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浙G26 轻型钢结构厂房门式刚架图集适用范围及一般说明
1.1 适用范围
1.1.1本图集适用于 省内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单层轻型钢结构厂房。
1.1.2 厂房屋盖为轻型钢屋盖(压型钢板或复合板、轻型或冷弯薄壁型钢檩条)。围护结构为轻钢墙架及压型钢板或复合板(底部窗台以下可设置部分砌体)。
1.1.3 厂房跨度为单跨和双跨(等高),无天窗,柱距为6m、9m, 屋面为双坡(坡度为1: 12) ,厂房内无起重机。不考虑地面堆载的影响。
1.2 具体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厂房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 有关要求确定厂房结构构件的具体防火措施,并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本图集构件 设计时仅考虑适用于构件表面受辐射热温度< 150°C的场所,当构件有可能受辐射热温度高于150C或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隔热、防护措施。
1.3 厂房屋面和墙面的保温隔热构造应根据有关标准及生产使用条件由设计人员确定具体材料和技术要求。
1.4 本图集设计未考虑用于较强烈侵蚀性介质和湿度较大的厂房,如遇此种环境的厂房,设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对构件提出具体涂装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