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和高层。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类,二类。按照表5.1.1 进行分类。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