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7-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图集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 7. 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2.8 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 m'计。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 -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