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图集一般说明
1.为贯彻国家及山东 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热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为贯彻国家及山东 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热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 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3.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有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的供暖能耗应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