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609-2010 湖北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要求
1.分级指标
苗木质量分级评定指标见本标准附录A。
2.分级条件
2.1苗木质量分级以综合控制条件、 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
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II 级苗标准以下为不合格苗。
2.2综合控制条件: 苗干通直、色泽正常,萌芽力弱的针叶树种顶芽发育饱满、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机械损伤。
3.分级方法和原则
3.1分级时, 在综合控制条件达到要求的前提下,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如根系达I级苗要求,苗木可为1级或I1级,如根系只达II级苗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也只为II级。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合格苗的地径和苗高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确定苗木等级。
3.2合格苗分I、 II两个等级,达到I、II 级的苗木,可出圃造林; I 、II 级苗以外的不能用于造林。质量等级的划分按照附录A对应的苗龄型、苗木类型及苗木等级指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