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2.经营者应做到商店内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遵守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应当合理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科,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i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只。电子秤占在用衡器比例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