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450.3-2008 湖北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 第3部分:数据中心与容灾备份中心规范建设原则
1.数据中心与容灾备份中心按行政级别,主要分为省级和市州级,区县- -级不宜建设数据中心。
2.数据中心建设要 兼顾实用性和可扩展性,充分满足电子政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省级数据中心建设标准同时适用于省属委办厅局建设数据中心的需要,1市级建设标准同时适用于市属委办厅局建设数据中心的需要。
4.备份中心可采用“同城异址”或“异城异址”方式部署。
5.湖北省电子政务市州级数据中心的容灾备份应至少达到Tier 5级(参见附录A)。
6.湖北省电子政务省级数据中心的容灾备份应达到Tier 6级(参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