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443-2007 湖北省发电厂机组振动技术管理规范机构及管理模式
1.机组振动技术监督按三级管理体制,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分公司,以下同)为第一级,受委托的、合格的技术监督单位为第二级,发电厂为第三级。以上三级单位分别设置机组振动技术监怪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振动技术监督管理人员。
2.各发电(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统-领导所属发电厂机组振动技术管理日常工作。
3.受委托的技术监督单位设立技术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所有发电(集团)公司及发电厂机组振动技术监督工作。
4.各上网发电厂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的分级技术监督网,厂生产技术部振动专责工程师负责振动技术管理日常工作。